岸田紧抱美大腿,日媒泼冷水:“蜜月”戏码背后藏着“日美一体化”风险
59 2025-04-05 02:55:30
今年年3月26日南方共市成員國元首,出席該組織成立30周年紀念峰會,線上會議由輪值主席國阿根廷主持。
(以過去分詞描述我對派對的感受) This is such a boring party; Im heading home. 這場派對好無聊,我要回家了(以現在分詞描述派對給人的感受) Im excited about my trip to New Zealand. 我對我的紐西蘭之旅感到興奮。
只要掌握以上兩個原則,就不會再搞不清楚現在分詞與過去分詞使用的時機了。要表達震驚用Im shock哪裡錯了?複雜的英文分詞用法,VoiceTube一次幫你釐清。(以現在分詞描述這則新聞給人的感受) Im bored by this party; Im heading home. 這場派對令我感到無聊,我要回家了。現在分詞 現在分詞表示「主動」的概念,也就是被修飾的名詞本身可以自行完成某個動作,或是能給予他人某種感受,句型為「動詞+ing主動」表「令人…的」。完美搞定分詞使用 -ed與 -ing的時機。
你知道Im shock! 其實是錯誤的用法嗎?正確的說法是Im shocked! 那麼I have shocking news.(我有令人震驚的消息)的動詞後面為什麼是加 -ing 呢?其實這些都是英文分詞的變化。(以過去分詞描述我對紐西蘭之旅的感受) My trip to New Zealand was very exciting. 我的紐西蘭之旅非常刺激。但無論如何,地方政府對於個別議員以民意代表身分要求提供相關問政資料時,須認知到其係行使法定職權而應予以重視,除有相關法令依據 [7] 得以限制或禁止提供者外,並應儘量配合,絕對不能如同內政部函釋所稱,將議員的請求比照一般人民的申請程序而草率應付。
釋字第585號解釋文:「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,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,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,俾能充分思辯,審慎決定,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,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。況且,與公司董事作成經營決策時相似,民意代表的發言權、表決權及質詢權均有賴在「資訊充足」下才能實質行使以針砭地方政府施政,俾善盡其代議士的職責與契合選民的期待。註解 釋字第325號解釋文:「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,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,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,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,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,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筆者建議,可參考釋字第325號解釋之分類,以桃園市議會為例,分為大會決議、審查會 [6](或黨團)決議,以及個別議員等三級,而各個級別所能調閱的文件種類亦應加以區分而有所不同,至於如何區分,則留待《地方制度法修法》予以明文,在尚未修法以前,可由府會雙方先行協調之。
」 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:「如於具體案件,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,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,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,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,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。如同公司的董事一樣,由人民選出的議員,其職責是實踐政治理念並監督地方政府,從而要按時到議會出席會議,參與討論並提出問題與意見。
例如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第18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,但仍須注意是否有同條第2項「分離原則」適用的空間,亦即在除去或遮蔽不得提供的資訊以後,還是應該要提供其餘部分的內容。文:黃牧毅(桃園市議員助理) 由股東會所選任的董事,其目標是本於謀求公司的最佳利益而執行公司業務,因此法律上課予董事的注意義務,包含監督義務、詢問義務,以及資訊充足下之決策義務。該局處並未就上述兩個面向加以區別並具體說明,令人充滿疑惑。Photo Credit: 中央社 地方議員的文件調閱權既然屬於立法權的固有權能,惟其行使方式、範圍及紛爭解決機制仍尚待訂定相關規定或為原則性的規範 [5],避免個別議員與地方政府因黨派或交情深淺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。
」 配合94年12月28日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公布施行,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》於95年3月20日廢止。另從委員會僅為立法院的「內部單位」亦可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的角度加以觀察,其行使文件調閱權的前提是須經「決議」後方得為之,故該函釋將文件調閱權限縮於立法機關始得行使,似有疑義。議員要求局處提供資料,卻被說是「內部資料」而拒絕? 面對各局處五花八門的專業業務,若要呈現高水準的質詢內容,其所仰賴的就是各單位所提供的資訊,並輔以民意的反映始能達成,否則徒有質詢權,卻沒有請求提供相關問政資訊的權利作為配套,不免使問政流於形式。」 相當於立法院中的委員會。
即使有礙難提供的事由,也要向議員說明具體理由,如此權力分立的精神於焉彰顯。令人擔憂的是,倘若地方政府欲蓄意規避議員監督,該函釋儼然成為絕佳的擋箭牌,恐使透明的陽光無法照亮隱晦的黑箱。
由此可知,董事是否在「資訊充足」的情況下做出決策,關乎公司治理品質的優劣甚鉅。因此對行政權的調查監督本來就是立法權的固有權能 [4],縱使法律沒有明文規範,也僅為相關要件與程序尚待釐清,並不能直接否認個別民意代表的文件調閱權,故內政部函釋以「無法律依據」為由遽以將之排除,不但缺乏說理過程,亦有所誤解
註解 釋字第325號解釋文:「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,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,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,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,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,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文:黃牧毅(桃園市議員助理) 由股東會所選任的董事,其目標是本於謀求公司的最佳利益而執行公司業務,因此法律上課予董事的注意義務,包含監督義務、詢問義務,以及資訊充足下之決策義務。內政部90年6月5日台(90)內民字第9004896號函。令人擔憂的是,倘若地方政府欲蓄意規避議員監督,該函釋儼然成為絕佳的擋箭牌,恐使透明的陽光無法照亮隱晦的黑箱。即使有礙難提供的事由,也要向議員說明具體理由,如此權力分立的精神於焉彰顯。議員要求局處提供資料,卻被說是「內部資料」而拒絕? 面對各局處五花八門的專業業務,若要呈現高水準的質詢內容,其所仰賴的就是各單位所提供的資訊,並輔以民意的反映始能達成,否則徒有質詢權,卻沒有請求提供相關問政資訊的權利作為配套,不免使問政流於形式。
」 相當於立法院中的委員會。例如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第18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,但仍須注意是否有同條第2項「分離原則」適用的空間,亦即在除去或遮蔽不得提供的資訊以後,還是應該要提供其餘部分的內容。
Photo Credit: 中央社 地方議員的文件調閱權既然屬於立法權的固有權能,惟其行使方式、範圍及紛爭解決機制仍尚待訂定相關規定或為原則性的規範 [5],避免個別議員與地方政府因黨派或交情深淺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。」 配合94年12月28日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公布施行,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》於95年3月20日廢止。
釋字第585號解釋文:「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,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,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,俾能充分思辯,審慎決定,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,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。另從委員會僅為立法院的「內部單位」亦可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的角度加以觀察,其行使文件調閱權的前提是須經「決議」後方得為之,故該函釋將文件調閱權限縮於立法機關始得行使,似有疑義。
但若是個別現行施政滿意度調查事項,則應提供議員作為問政時之參考依據,以利與地方上的民意互相結合應證,進而有效促請相關機關檢討改進。內政部函釋將得行使文件調閱權者限於立法「機關」,雖與釋字第325號解釋明確揭示以居於機關地位的「立法院」為享有文件調閱權之主體的旨趣相符,但若細究該解釋文可知,文件調閱權可得行使的「範圍」因有立法院院會決議或委員會決議而有不同。Photo Credit: 中央社 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,一般僅有出席權、發言權、表決權、質詢權等,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。但無論如何,地方政府對於個別議員以民意代表身分要求提供相關問政資料時,須認知到其係行使法定職權而應予以重視,除有相關法令依據 [7] 得以限制或禁止提供者外,並應儘量配合,絕對不能如同內政部函釋所稱,將議員的請求比照一般人民的申請程序而草率應付。
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,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[2] 相關規定辦理 [3]。該局處並未就上述兩個面向加以區別並具體說明,令人充滿疑惑。
筆者建議,可參考釋字第325號解釋之分類,以桃園市議會為例,分為大會決議、審查會 [6](或黨團)決議,以及個別議員等三級,而各個級別所能調閱的文件種類亦應加以區分而有所不同,至於如何區分,則留待《地方制度法修法》予以明文,在尚未修法以前,可由府會雙方先行協調之。由此可知,董事是否在「資訊充足」的情況下做出決策,關乎公司治理品質的優劣甚鉅。
《地方制度法》沒有規定到的「文件調閱權」 事實上,內政部就曾於2001年以函釋指出,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 [1] 意旨,各級地方「立法機關」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,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,只是現行《地方制度法》,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,且上開所指係立法機關之職權,與民意代表個人之職權無涉。因故對於地方政府的「文件調閱權」可說是充實議員問政內容不可或缺的利器。
況且,與公司董事作成經營決策時相似,民意代表的發言權、表決權及質詢權均有賴在「資訊充足」下才能實質行使以針砭地方政府施政,俾善盡其代議士的職責與契合選民的期待。」 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:「如於具體案件,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,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,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,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,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。因此對行政權的調查監督本來就是立法權的固有權能 [4],縱使法律沒有明文規範,也僅為相關要件與程序尚待釐清,並不能直接否認個別民意代表的文件調閱權,故內政部函釋以「無法律依據」為由遽以將之排除,不但缺乏說理過程,亦有所誤解。如同公司的董事一樣,由人民選出的議員,其職責是實踐政治理念並監督地方政府,從而要按時到議會出席會議,參與討論並提出問題與意見。
筆者曾經以議員服務處的名義函請桃園市政府某局處,要求提供該單位做過近年本市民意調查的相關資料,其原先僅回覆提供民調的「項目清單」,筆者再次請求提供其中某項民調的具體內容時,該局處則回應民調以政策研擬及決策參考為主,目前僅就民調之重要發現提醒有關機關參考改進,屬「內部資料」性質而拒絕提供甚者,愛自己勝過任何人的王世聰也是扭曲,然而,再怎麼千變萬化,刻劃於靈魂的偏執,是幾經輪迴或轉世,都無法超脫的牢獄。
讓人扭曲的窒愛 愛,是人的神聖展現,但愛所帶來的,卻不一定都是潔白無瑕。至於王天佑,做為一個出生就不被愛的孩子,他的時間,甚至從來沒有開始過,就如《可可夜總會》中所說,被遺忘是真正的死亡。
至於如何勇敢放手,讓愛走,回過頭,電影沒有給出答案,但我想,就如好樂團所唱,要從接納開始著手。我們不只無法想像死後的世界,也無法想像他人死後的空洞,到底有多麼炙熱。